屯門別墅僭建風波 鄭若驊甩身丈夫潘樂陶遭檢控

社會

發布時間: 2018/12/21 16:45

最後更新: 2018/12/21 17:04

分享:

分享:

律政司司長鄭若驊屯門別墅僭建風波,刑事檢控專員最後決定不檢控鄭若驊,但檢控其丈夫潘樂陶。

律政司司長鄭若驊及丈夫潘樂陶的兩幢屯門別墅,早前被揭發僭建,事件今日有新發展,刑事檢控專員梁卓然資深大律師今日(12月21日)作出聲明,表示在考慮了資深大律師意見、屋宇署提交的證據、適用法律及《檢控守則》的原則後,同意沒有足夠的證據支持合理機會,就鄭若驊有關4號屋的僭建物和潘穎欣有關3號屋的僭建物,達致定罪;但是就潘樂陶有關3號屋的僭建物,則有合理機會達致定罪。

由於就潘樂陶有關3號屋的僭建物提出的檢控程序已經展開,因此不宜就此事作出進一步評論。

律政司司長鄭若驊及丈夫潘樂陶的兩幢屯門別墅,早前被揭發僭建。(經濟日報資料圖片)

至於鄭若驊的4號屋,屋宇署在該處發現以下僭建物:

1)天台屋、地下樓層外牆擴建物、地下車房對出L形玻璃簷篷、花園覆蓋甲板、小簷篷及遮蔽屏風;
2)地庫;及
3)其他較小型僭建物,包括:
i.冷氣機支架;
ii.混凝土櫃;
iii.加設的間牆;
iv.玻璃防護欄障;

v.天線支架。

根據2007年11月及2008年7月拍攝的航空照片顯示,天台屋、地下樓層外牆擴建物、地下車房對出L形玻璃簷篷、花園覆蓋甲板、小簷篷及遮蔽屏風這些僭建物是在鄭若驊的公司於2008年10月23日成為有關物業的登記業主之前已經建成的。

對於地庫,根據專家意見,沒有可靠的測試方法能夠將混凝土結構的年齡評估在一段精確的時間內。其他較小型僭建物無法從航空照片或其他現有證據中查明其建造時期。其他更改和改裝,例如設於分隔3號屋及4號屋圍牆的門口,均屬《建築物條例》(第123章)第41條所指的豁免工程。

大律師在仔細考慮所有證據及資料後,認為沒有證據顯示有關的僭建物是在鄭若驊購買4號屋後建造的,或是在她成為物業擁有人之後明知而展開或進行的違例建築工程。就上述僭建物對鄭若驊作出不檢控的決定,完全是根據《檢控守則》及適用法律。